| 赣榆县粮食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二、研究拟定全县粮食行业、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计划;编制落实全县粮食收支存计划;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
三、负责中央和省、市下达的各级储备粮计划的收购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组织实施收购;做好灾区、缺粮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工作;负责全县粮食余缺和粮食品种调剂。
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负责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粮食质量、卫生、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编制全县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粮食仓储体系建设并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资金;指导全县粮食安全储存;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管理工作;负责陈化粮处理的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县粮食市场的建设与管理。
八、组织实施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粮 食 收 购 资 格 的 审 核
一 文件依据
(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令第 407第八、九、十条;
(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2004】17号);
(三) 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 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 2004】121号);
(四) 省政府批复(【 2004】政字1446号)
二、服务范围、对象
在江苏省境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三、报送材料
(一) 申请材料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 1)法人注册资金50万元及以上,并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经济组织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0吨及以上的完好粮食仓库;
( 3)具备国家收购质量标准规定项目的检验仪器和检验人员,具备安全保管能力和必要的保管人员。
2、个体工商户
( 1)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0吨及以上砖瓦结构的粮食仓间;
( 3)具备质量检验的简单仪器和感官检验能力,具备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量工具。
(二) 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料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同时要填报下列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报告;
2、《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3、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四、办理程序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收购资格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和向相关人员询问。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指定的媒体或场合公示。
五、办理时限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作出答复。
六、承办科室、电话及监督电话
(一) 承办单位:粮食局综合科
办公地址:粮食局四楼
电话:6212130 邮编:222100
(二) 电子信箱:
(三) 传真电话: 6212765
(四) 监督电话: 6212029 |